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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发布时间:2022-09-28 09:55:00人气:
对于危险废物转移,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每年或每季度提交转移申请。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应当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并同时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的转移须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市管单位跨市转移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具预审意见,其他单位跨市转移、市内转移的,由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出具预审意见。
二、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经营资格证书。
三、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比如处理协议。
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之资格证明文件及运输协定。
五、危险废物运输的紧急预防措施和应急计划。
㈡危险废物转移的核准程序: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统一受理。
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转市的由市局污染防治处负责,转市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三、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如有需要可现场核查。
危险废物处理单位

4.转市的,应向接收地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咨询。
五、作出批准决定,同时抄送移出地的县(市)区环保局。
六、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发放;
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请和操作程序:
市环境监察支队每月或每季度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统一编号发放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凭转移批准文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并返还联单,在将上一次领取的联单及时返还后,即可领取下一次的联单。
有害物质的产生单位应在有害物质转移前三天内向移出地县(市)环保部门报告(市管单位应向市环境监察支队报告),同时向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预计到达时间。
㈣危险废物转移的日常管理。
各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要认真做好危险废物转移的预审工作,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市政府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区环保分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发放及回收情况报市环保局,由市局污染防治处统一汇总后上报各区环保局。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和市环境监察支队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未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管单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可以每年或每季度制定一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应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及危害的措施,以及储存、使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申报。
发生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以此为抓手,督促所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分级三级监管制度。
按规定,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吨/年的企业应纳入省级监控范围,涉及到100吨/年及以上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或等于10吨/年的企业应纳入省级重点监控范围,涉及到1吨/年及以上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或等于10吨/年的企业应纳入市级重点监控范围,涉及到1吨/年及以上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或等于10吨/年的企业应纳入市级重点监控范围,涉及到1吨/年及以上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或等于或等于或等于或等于或等于或等于等于或的企业应纳入市级重点监控范围。
各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要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废物三级监管体系,定期开展现场检查,进一步加强现场执法和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在完成市管企业和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制定全市危险废物执法检查计划,省级重点监控企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省级监控企业和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市级监控企业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对1吨/年以下的生产单位进行抽查,检查情况每月通报。
第四,积极稳妥地开展实验室污染治理。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加强实验室废弃物日常监管,将其纳入日常环境监管范围。监督实验室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实验室废弃物收集、贮存设施,建立相应的应急体系,委托经市环保部门批准的医疗废物处理机构收集、处理实验室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机构进行收集、贮存,确保实验室废弃物得到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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